泰国前镇长挪用公务车、报销油费近百万,被判刑6年18个月不予缓刑

泰国前亚安达考镇镇长伍提猜·顺通农因长期将镇政府公务车用于个人用途并报销近百万泰铢燃油费,被法院判处6年18个月监禁且不予缓刑。国家反贪委员会通报此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目前被告正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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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前镇长挪用公务车、报销油费近百万,被判刑6年18个月不予缓刑

根据国家反贪委员会指控,泰国前亚安达考镇镇长伍提猜·顺通农因长期将镇政府公务车用于个人用途并报销近百万泰铢燃油费,被判刑6年18个月,不予缓刑。

6月25日,在董里府市政厅5楼,国家反贪委员会驻董里府办公室主任班迪·卡纳素万在会议中通报了此案进展。此前,国家反贪委员会已裁定伍提猜·顺通农在担任镇长期间,长期将镇政府公务车用于个人事务,并批准报销燃油费,构成严重刑事和纪律违规,并已移交总检察长依法起诉。

第九区腐败与不当行为刑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亚安达考镇镇长,有权批准公车使用,但将公车停放于非政府场所,并批准燃油费报销。法院查明,被告每天将丰田白色Fortuner公车(车牌号:董里กค5093)用于往返住所与办公室,甚至将车停在住所对面的亚安达考协会,而镇政府本有指定停车位。此外,被告还将公车用于参加社交活动、传统节日及私人事务,如同私车。

上述行为属于将国有资产用于个人利益。被告每次用车都批准并从镇政府预算中报销燃油费,导致亚安达考镇政府遭受损失:2011-2012年共47,361泰铢,2012-2021年共928,588.30泰铢,2021-2023年共1,000泰铢,累计损失976,949.30泰铢。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违反内政部关于地方政府车辆使用及保管规定(2005年)第12、14、19条,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国家和亚安达考镇政府损失。法院依据刑法第151条,判处每项罪名5年监禁。鉴于被告认罪,有助于审理,减刑一半,每项罪名改为2年6个月,共3项罪名,合计6年18个月监禁。鉴于案情严重,法院认为不应缓刑。目前,伍提猜正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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