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参议院串票案”进入关键节点:选委会将以何种证据标准决定229人是否送最高法院

泰国“参议院串票案”进入关键阶段,选举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将229名涉嫌违规者送交最高法院。争议焦点在于“有合理依据相信”的证据标准,法律学者和历史案例提供参考,最终决定将影响选举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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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参议院串票案”目前正进入关键阶段,7名选举委员会委员(EC)将面临重要抉择:是否依据反对党、政治对立阵营及民间组织持续施加的压力,将涉嫌违规的229人移送最高法院选举案件部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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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个月,反对党与非政府组织iLaw陆续公开大量证据,试图还原所谓“蓝色阵营”通过制定策略、制作投票名单等方式影响参议院选举的过程。相关材料包括资金流向、与重要政治人物之间的关联,以及通过GPS追踪参选人制作名单、集结活动的地点和时间,同时还包括酒店预订记录、机票等资料。

反对党与iLaw作为议会外的指控方认为,这些公开证据足以成为推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依据,并要求选委会将229名被指控人员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但真正的问题在于,选委会“七人委员会”是否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达到法定标准,足以将相关参议员以及泰自豪党21名执行委员会成员一并送交最高法院。

“应当相信的证据”究竟达到什么程度?

争议焦点因此集中到宪法第226条,以及《2017年参议院选举法》相关规定中的“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一表述,即证据达到何种程度,选委会才可以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

选举委员会秘书长盛萨旺·汶米(Saweang Boonmee)此前表示,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选举案件部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参议院候选人实施了选举舞弊,或者候选人知情并参与他人的违规行为。如果候选人本人没有实施舞弊,也没有知情或同谋,则是否适用宪法第226条,需要根据已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进一步判断。

第二,必须存在涉嫌舞弊的具体行为,例如花钱雇人参选、花钱购买选票、相互串通、交换选票,或者给予其他利益以换取选票等。

第三,必须有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此次选举没有按照诚实、公平的原则进行。只有三个条件全部成立,选委会才必须依据宪法第226条,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交换选票”本身是否已经构成违法?

泰国民主党党首、前总理阿披实·维差奇瓦(Abhisit Vejjajiva)则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指出,两名参议院候选人仅通过LINE聊天约定交换选票,也可能已经构成违法。

他表示,即便只是通过LINE讨论“我们来配对吧”,也可能违反《参议院选举法》第62条。他还提到最高法院此前的相关判决,认为交换选票本身并不一定需要同时出现更为明显的舞弊行为。

“有合理依据相信”并非最高证明标准

围绕这一法律表述的争论,其实可以追溯至1997年宪法起草过程。

泰国独立机构的制度基础源于1997年宪法。当年6月1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曾就选举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时究竟应采用“有合理依据相信”还是“有明确证据”展开讨论。

法律学者卡尼特·纳·那空(Kanit Na Nakhon)当时提出,法律判断大致存在三个不同程度:最低程度是“存在初步依据”;其次是“有合理依据相信”;最高程度则是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的定罪。

他认为,在处理选举监督问题时,没有必要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最高证明程度,只要存在客观、合理且足以支持判断的证据,即可作为采取选举监督措施的依据。

不过,也有人主张应采用“有明确证据”的标准。普拉春·通米(Prachum Thongmee)指出,选委会拥有暂停选举、下令重新选举以及重新计票等重要权力,因此相关决定可能直接影响选举结果,证据标准应当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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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提普·利拉蓬(Phanthip Leelaporn)同样认为,如果仅以“有合理依据相信”为标准,可能赋予选委会过大的裁量权。

对此,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鲍瓦拉萨·乌瓦农(Borwornsak Uwanno)解释称,“有合理依据相信”意味着必须经过一定程度的调查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出现相应证据,并非没有证据就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相比之下,“明确证据”或“排除合理怀疑”属于更高证明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责任认定。如果选举委员会处理选举案件也必须达到这一程度,其监督权实际上可能难以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一表述后来继续出现在2007年、2014年及现行2017年宪法中,并曾成为推动解散人民力量党、泰爱泰国党、未来前进党及前进党等政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因此,随着“参议院串票案”进入关键阶段,选委会最终如何解释“有合理依据相信”,不仅关系229名被指控人员是否进入最高法院程序,也将成为检验泰国选举监督机制与独立机构权力边界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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