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不受理指控选举委员会选举舞弊案
泰国宪法法院7月1日一致决定,不受理娜塔提达女士指控选举委员会在选票上使用条形码破坏秘密投票的请愿,认为投诉人未直接受侵害,且缺乏反驳理由。

泰国宪法法院下令不受理针对选举委员会的投诉,该投诉涉及选票上的条形码问题,声称破坏了秘密投票并侵犯了权利。法院指出,这只是意见表达,缺乏反驳理由,并明确投诉人并非直接权利受侵害者。
7月1日,泰国宪法法院一致决定不受理由娜塔提达·尼科特朗古女士提出的请愿,她请求法院根据宪法第213条进行裁决,声称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制定和印刷政党名单选举选票上的条形码时,未按预算分配目的仅使用二维码。
此外,其他人的投诉显示选举不保密,侵犯了选举权,违反或抵触宪法第3条、第25条和第41条第3款。
宪法法院经讨论认为,请愿书和所附文件的事实并未说明投诉人如何直接受到权利或自由侵犯,或遭受被投诉方的损失,这仅是投诉人的意见表达。此外,投诉人未提供理由说明选举如何不保密。
此案不符合宪法法院2018年诉讼程序法第4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因此,投诉人不能根据宪法第213条提出此类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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