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驳回“斯里素万”指控“披拉潘”违法任命工作组的申诉
泰国宪法法院一致决定不受理斯里素万·乍亚指控披拉潘·萨利拉特维帕在担任副总理兼能源部长期间滥用职权任命工作组的申诉。法院认为申诉人权利未直接受侵犯,不符合宪法第213条申诉条件,故驳回。

泰国宪法法院一致决定不受理“斯里素万·乍亚”指控“披拉潘”滥用职权任命工作组的申诉,当时披拉潘担任副总理兼能源部长。
7月1日,泰国宪法法院一致裁定不受理此案。斯里素万·乍亚(申诉人)请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213条进行审理,声称披拉潘·萨利拉特维帕(被申诉人)在担任副总理兼能源部长期间,下令任命不具备资格或具有被禁止担任国家官员特征的人员进入第11区监察工作组,属于滥用职权或不诚实行为,严重违反或未能遵守道德标准,违反宪法第160条第4款和第5款。这导致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与上述人员一起被指控支持国家官员的不法行为,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诉人的权利和自由,违反或与宪法第25条和第53条相抵触。
宪法法院经讨论认为,根据申诉及相关文件,未发现申诉人的权利或自由直接受到侵犯,也未表明申诉人因被申诉人的行为而遭受困扰或损害。该案不符合宪法法院组织法(2020年)第4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因此,申诉人不能根据宪法第213条提出申诉。
至于申诉人请求宪法法院裁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或未能遵守道德标准(宪法第160条第4款和第5款),宪法或组织法已规定了具体的申诉程序或有权请求法院审理的人员,即根据宪法法院组织法(2018年)第47条第2款。第46条第3款规定宪法法院应裁定不受理申诉。因此,申诉人不能根据宪法第213条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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