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驳回选举委员会有关选票条形码的诉讼,称不侵犯隐私

泰国宪法法院一致裁定,不予受理娜塔蒂达·尼科拉昂古女士关于选举委员会在政党比例代表制选票上印制条形码的申诉。法院认为申诉人未直接遭受权利侵犯,且缺乏有效论据,不符合宪法诉讼程序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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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宪法法院驳回选举委员会有关选票条形码的诉讼,称不侵犯隐私

泰国宪法法院一致裁定,不予受理娜塔蒂达·尼科拉昂古女士关于选举委员会在政党比例代表制选票上印制条形码的申诉。申诉人称此举破坏选举秘密、侵犯权利,但法院认为仅是个人意见,缺乏有效论据,且申诉人并非直接权利受害者。

7月1日,宪法法院一致通过决定,不予受理娜塔蒂达·尼科拉昂古女士的申诉。她请求法院依据宪法第213条审理,指控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在制定和印制政党比例代表制选票上的条形码时,未按预算要求仅使用二维码,且他人的投诉显示选举不保密,侵犯选举权,违反宪法第3条、第25条和第41条第3款。

宪法法院经审议认为,申诉材料未说明申诉人直接遭受权利或自由侵犯及因此受到损害或损失,仅为个人意见。且申诉人未提供选举如何不保密的论证依据,不符合2018年宪法诉讼程序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的条件。因此,申诉人不能依据宪法第213条提出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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