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普吉府常务次长“荣荣”被停职,30天内可申诉
2026年6月27日,泰国内政部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下令将普吉府常务次长荣荣·提玛布停职。该官员因被指控利用职务影响力索取财物,已被第九区刑事贪污法院签发逮捕令,案件由中央调查局受理。当事人可在30日内提出申诉。

紧急!内政部下令将普吉府常务次长“荣荣”停职,30天内可提出申诉。
2026年6月27日,内政部发布第1899/2569号命令,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普吉府常务次长荣荣·提玛布先生进行停职处理。荣荣先生为高级行政官员,担任普吉府常务次长(高级主管)。因涉嫌刑事犯罪,第九区刑事贪污及不当行为法院于2026年6月26日签发第12/2569号逮捕令,授权预防及打击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逮捕。
其涉嫌罪名包括: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同意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以作为通过腐败或非法手段,或利用自身影响力引诱或已经引诱国家立法机构成员、府议会成员或市议会成员履行或不履行职务,从而对任何人有利或不利;以及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同意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以作为通过腐败或非法手段,或利用自身影响力引诱或已经引诱国家政府官员、外国政府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履行或不履行职务,从而对任何人有利或不利。随后,荣荣·提玛布先生已被移交调查人员依法处理。
中央调查局下属第六预防及打击贪污调查科已受理该案,编号为第8/2569号刑事案件。鉴于荣荣·提玛布先生涉嫌刑事犯罪,且府常务次长一职为内政部的重要职位,担任该职务者须保持公信力、信誉及公众信任。其被指控的职务犯罪或不当行为如继续留任可能对政府造成损害,且案件无法迅速结案,因此决定将其停职。
根据《2008年公务员法》第57条第5款及第101条,结合《2013年公务员委员会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则》第78条、第83条及第34条,以及内政部第251/2565号命令(关于纪律处分及申诉授权)及第820/2568号命令(任命内政部代理常务次长),现命令对荣荣·提玛布先生予以停职。
该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当事人对此命令有异议,可于收到或视为收到命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政部常务次长提出申诉,或通过挂号信邮寄至内政部常务次长,依据《2008年公务员法》第123条第1款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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