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普吉府常务次长被紧急停职

2026年6月27日,泰国内政部签署命令,要求普吉府常务次长荣朗·提玛布提前停职,因其涉嫌向地方公务员索贿,已被第九区刑事法院签发逮捕令。案件由中央调查局预防及打击贪污行为处受理,荣朗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若继续任职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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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普吉府常务次长被紧急停职

紧急 内政部命令“荣朗”普吉府常务次长停职 涉嫌向地方公务员索贿

2026年6月27日记者报道,内政部副常务次长维吞·西里努恭代理内政部常务次长签署内政部第1899/2569号命令,要求普吉府常务次长荣朗·提玛布提前停职,因其涉嫌刑事犯罪。

文件指出,荣朗·提玛布系高级行政官员,担任普吉府常务次长(高级主管),涉嫌刑事犯罪。第九区刑事法院贪污及不当行为案件已签发逮捕令第12/2569号,日期为2026年6月26日,要求预防及打击贪污行为部门将其逮捕。荣朗·提玛布被指控“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贿赂或诱导官员、立法议员、府议员或市议员,通过腐败或非法手段,或利用自身影响力使其执行或不执行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人的职责”,以及“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贿赂或诱导政府官员、外国政府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通过腐败或非法手段,或利用自身影响力使其执行或不执行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人的职责”。随后,荣朗·提玛布被移交调查人员依法处理。中央调查局预防及打击贪污行为处已受理该案,案件编号为8/2569。

因此,荣朗·提玛布涉嫌刑事犯罪,且理由充分需停职。普吉府常务次长是内政部的重要职位,任职者必须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荣朗·提玛布涉嫌职务腐败或玩忽职守,或涉及不可信行为,且未被检察官辩护,亦非过失或轻罪,导致公众及内政部下属单位对其失去信任。若其继续任职,可能对政府造成损害。

由于荣朗·提玛布涉嫌刑事犯罪,且案件无法迅速结案,故应令其停职。

依据《2008年公务员法》第57条第5款和第101条,结合《2013年公务员委员会纪律处分规定》第78、83、84条,以及内政部2022年第251号命令(关于纪律处分和申诉授权,2022年1月27日)和内政部2025年第820号命令(任命内政部常务次长代理,2025年3月14日),现命令荣朗·提玛布自命令发布之日起停职。若其不服此命令,可在收到命令之日起30日内向内政部常务次长提交书面申诉,或通过挂号信邮寄申诉,依据《2008年公务员法》第123条第1款及《公务员委员会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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