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颁布政府数据互联法令,7月1日起生效

泰国政府公报网站发布皇家法令,规定政府机构之间可共享个人信息以精准帮助民众,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该法令旨在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增强透明度并打击犯罪,同时配套修改国家创新署职责以支持创新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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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颁布政府数据互联法令,7月1日起生效

泰国颁布《政府数据互联法令》,规定政府机构之间可共享个人信息,以精准帮助民众,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2026年6月29日,泰国政府公报网站发布皇家法令《关于政府机构间披露个人信息的皇家法令》。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于2026年6月27日签署该法令,内容如下:

国王陛下颁布法令,认为应允许政府机构向其他政府机构披露其掌握的个人信息,用于数据互联,以便通过电子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使政府政策和服务基于准确完整的信息,提高效率,减轻民众负担,增强透明度,并提升法律执行效率。

根据宪法第175条和1997年《政府信息法》第24条第9款,特制定本法令:

第1条 本法令名为《关于政府机构间披露个人信息的皇家法令,2026年》。

第2条 本法令自政府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第3条 为实现电子化公共服务,政府机构有义务应其他机构请求披露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请求机构有责任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措施需符合委员会规定,并与网络安全标准一致。

第4条 总理负责执行本法令。

签署人:总理阿努廷·参威拉恭

法令指出,目前政府机构数据分散,难以整合分析以制定政策、提供福利和服务。数据互联有助于提高透明度,打击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腐败、人口贩运、网络诈骗等,并有助于解决经济问题和提升国家竞争力。

同日,政府公报还发布了另一项皇家法令《国家创新署(公共组织)法(第3版),2026年》。国王于同日签署,内容如下:

旨在修改国家创新署的职责和权力。

第1条 本法令名为《国家创新署(公共组织)法(第3版),2026年》。

第2条 本法令自政府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第3条 修改第7条第1款,将“促进、支持和发展国家创新,包括研发后期或成果商业化”改为“促进、支持和发展国家创新,包括研发后期或成果商业化”。

第4条 修改第8条第6款,将“持股、合伙或参股其他个人或法人,但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改为“持股、合伙或参股其他个人或法人,但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第5条 增加第8条第6/1款:“参与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以支持办公室目标”。

第6条 修改第8条第9款,将“执行必要或附带行为以实现办公室目标,或按内阁或委员会指示”改为“执行必要或附带行为以实现办公室目标,或按内阁或委员会指示”。

第7条 修改第8条第2款,将“持股、合伙或参股须符合内阁规定”改为“持股、合伙或参股须符合内阁规定”。

签署人:总理阿努廷·参威拉恭

该法令旨在修改国家创新署的职责,以支持国家创新的商业化,提升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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