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阁批准首部驱逐出境条例 加强外籍罪犯打击力度
7月14日,泰国内阁批准首部驱逐出境条例草案,明确六类违法情形可被驱逐,包括非法入境、非法务工、伪造证件等,旨在提升遣返效率,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

7月14日,泰国总理府发言人拉差达通报,当天内阁会议批准了副总理帕功提交的《总理府驱逐出境条例(草案)》。该草案是泰国首部针对驱逐外国公民的专项法规,旨在明确执法标准,提升遣返效率,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
该草案是落实2026年6月16日内阁决议的具体举措。根据决议,副总理帕功担任总协调人,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方案,修订完善与移民相关的法律规章及条例,旨在加速处理针对涉嫌违法犯罪或非法入境外国公民的遣返程序。

拉查达指出,此前泰国尚未出台驱逐出境条例,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需密切协作,但缺乏统一的操作依据。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驱逐出境规章,确保驱逐出境工作高效快速推进,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根据草案规定,为维护公共秩序与良好道德,外国公民如涉以下六类违法情形,将被驱逐出境:
1、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泰国境内;
2、违反外籍劳工相关法律,在泰非法务工;
3、违反外籍人士经商相关法律,在泰非法营商;
4、伪造或使用伪造官方证件;
5、触犯可判处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
6、为上述第1-5项违法行为的主犯、教唆犯或从犯。
拉差达表示,上述规章草案还规定,相关部门须按以下要求执行工作:

惩教署署长须在外国公民获释前,于规定时限内将外国公民的姓名、国籍、案件卷宗或证据材料及信息报送内政部常务次长或其指定人员。
内政部常务次长或其指定人员收到报告后,须向内政部长呈报相关材料,由内政部长尽快审议签发驱逐令。驱逐令签发后,内政部将安排将外国公民遣返回原籍国。若国籍不明,则遣送至外国公民入境泰国前最后居留的国家。

对于已被下达驱逐令但无国籍人员,如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有意接收,须通过外交渠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需表明,在遣送行动开展前,全额承担该人员滞留期间产生的全部照料费用以及遣送费用,同时外籍人员需提供本人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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