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阁批准外国人遣返新规 建立统一法律框架
泰国内阁批准首部针对外国人遣返的行政法规,为驱逐违反移民法及刑事法律的外国人建立统一法律框架,旨在加快遣返程序。新规明确六类可遣返违法行为,并规定执行机制,包括刑满释放前提交信息、内政部长签发遣返令等。


泰国内阁已批准该国首部针对外国人遣返工作的正式行政法规,为驱逐违反移民法及刑事法律的外国人建立统一法律框架,旨在加快遣返程序。政府发言人拉查达·塔纳迪叻(Rachada Dhnadirek)于7月14日表示,内阁已批准由副总理帕功·尼拉帕本(Pakorn Nilprapunt)提出的《 总理府遣返条例(草案) 》。《曼谷邮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六类违法行为可被遣返
新条例明确规定,在维护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外国人如涉及以下六类违法行为,可被依法遣返:非法进入泰国或非法居留泰国;违反《外国人工作法》非法在泰国工作;违反《外国人经营法》非法经营商业活动;伪造官方文件或使用伪造的政府官方文件;实施依法可判处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刑事犯罪;作为上述任何违法行为的组织者、教唆者或共犯。
条例出台背景
该条例源于6月16日内阁会议的一项决议。当时,内阁指定副总理帕功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对涉及移民事务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程序进行修订,以加快对违法犯罪或非法入境外国人的遣返工作。长期以来,泰国一直缺乏统一的遣返行政法规,导致每宗遣返案件都需要多个政府部门逐案协调处理,不仅程序复杂,也造成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新条例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遣返行政程序、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责、提高遣返工作效率并缩短办理时间。
遣返执行机制
新制度还规定了具体的遣返执行机制: 惩教署署长 须在外国籍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将其姓名、国籍、案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交给内政部常务次长或其指定官员;内政部随后须尽快将案件报送内政部长,由部长审议并签发遣返令;获得遣返令后,由内政部负责将当事人遣返回其所属国。
特殊情形安排
条例同时规定,如果无法确认被遣返人的国籍,可将其遣送至其自称入境泰国前最后居住的国家。在外交渠道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也可将其转送至 第三国或国际组织 ,但接收国或国际组织必须同意承担其照料及遣送费用,同时被遣返人本人也必须书面同意该项转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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