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宪法法院驳回修宪公投问题推翻政府的投诉

泰国宪法法院于2026年6月24日一致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总理和内阁提出的修宪公投问题违反裁决、涉嫌推翻政府的投诉,指出投诉不符合条件,仅为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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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宪法法院驳回修宪公投问题推翻政府的投诉

泰国宪法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总理和内阁提出的修宪公投问题违反裁决、涉嫌推翻政府的投诉,指出投诉不符合条件,仅为个人意见。

2026年6月24日,泰国宪法法院一致裁定不予受理投诉人娜塔提达·尼科罗唐古女士的请求。她请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213条进行裁决,声称总理和内阁于2026年2月8日举行的公投中设定的问题“您是否同意制定新宪法?”与宪法法院2025年9月10日第18/2568号裁决不符,属于未按照宪法第3条第2款履行职责,并构成通过公投推翻政府的行为,违反宪法第49条及第50条第7款。

宪法法院认为,根据投诉及所附文件,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的权利或自由受到直接侵犯,或因被投诉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或损失,投诉仅为投诉人的个人意见。 此事不符合2018年宪法法院程序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因此投诉人不能根据宪法第213条提出该投诉。

关于投诉人称被投诉人的行为导致通过公投推翻政府,违反宪法第49条及第50条第7款,法院认为 ,根据投诉及所附文件,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已向总检察长请求宪法法院裁决停止该行为,因此不符合宪法第49条第2款的标准和方法,投诉人不能根据宪法第49条提出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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