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刑事法院不撤销“律师坦姆”保释,但新增条件禁止其公开评论证据
泰国刑事法院6月30日听证后决定不撤销律师坦姆的保释,但新增条件禁止其公开评论可能影响证据可信度的言论。法院认为暂无理由改变此前临时释放决定,但为保障审理公正,增加限制。同时驳回原告方调查藐视法庭罪的请求,提醒被告严格遵守条件。

泰国刑事法院不撤销“律师坦姆”的保释,但新增条件,禁止其公开评论可能影响证据可信度以及案件审理过程的言论。
6月30日下午3点,刑事法院第710号审判庭就撤销保释申请举行听证。申请方为“国土守护基金会”主席潘贴·蓬邦潘先生及阿查拉·桑考女士作为朱帕·乌本勒(洁奥伊)的律师,要求法院撤销对被告西提拉·比亚邦吉(律师坦姆)的保释。该律师涉嫌一起7100万泰铢的欺诈案。尽管法院此前已批准临时释放,但律师坦姆在接受采访时对该案关键证人发表了不当言论。
法院在审理双方的申请和陈述后认为,目前尚无理由改变此前批准在上诉期间临时释放第一被告的决定及条件。但为确保适当,法院决定增加上诉期间的临时释放条件。
禁止第一被告干扰证据或公开评论证据以削弱其可信度,或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法院案件审理进程的行为,因案件尚未终审。
至于共同原告律师请求法院调查第一被告是否犯有藐视法庭或妨碍司法罪,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198条,藐视法庭属于刑事犯罪,需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报案、调查、起诉和审理,而非由法院自行调查。
关于妨碍司法罪的处罚,属于法院的专属权力。法院有责任和权力审理所有案件,因此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或工具来维持法庭秩序,并控制审理过程有序、公正、迅速进行,确保法院免受外部干扰或威胁,从而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职能,快速实现法律目的。
此外,当前存在干扰、阻碍、威胁、敌对或不遵守法院规定或命令的行为,且日益严重。但法院在适用妨碍司法罪时必须谨慎,不得滥用权力。
鉴于第一被告今日在庭审中声明不会从事任何可能构成妨碍司法罪的行为,且法院已增加上述上诉期间的临时释放条件,法院认为应给予第一被告机会,无需就申请事项进行事实调查,因此驳回该部分申请。
同时,法院提醒第一被告严格遵守临时释放期间的条件,否则法院将考虑撤销保释。
读者评论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