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法院下令:外来鱼黑颏罗非鱼泛滥,3县启动灾区认定,索赔超20亿泰铢

泰国中央行政法院9月8日就黑颏罗非鱼扩散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渔业厅继续执行治理计划,并责令内政部推进夜功府3个县的灾害救助区认定。54名受影响民众指控18个国家机构监管不力。

作者头像:布周十面派泰国新闻泰国网传媒作者:布周十面派编辑:泰华新闻编辑部阅读 --
泰国法院下令:外来鱼黑颏罗非鱼泛滥,3县启动灾区认定,索赔超20亿泰铢
图片来源:泰国网传媒

没有洪水、地震或风暴,泰国夜功府的3个县,却可能因为一种外来鱼进入“灾害救助”程序。

9月8日上午10时,泰国中央行政法院宣读黑颏罗非鱼扩散案一审判决。54名受影响民众此前将渔业厅、渔业厅厅长、农业与合作社部、内政部等18个国家机构、委员会和官员告上法庭,指控有关方面在外来水生动物的进口监管、扩散控制和后续追责中怠于履职或行动迟缓。

法院最终要求渔业厅继续执行2024年至2027年黑颏罗非鱼扩散治理计划,农业与合作社部负责监督并提供资源支持;同时要求内政部长推进夜功府安帕瓦县、夜功府治县和邦坤提县的灾害救助区认定,以便向受影响者提供援助。

一条鱼引出的,已经不只是一次捕捞行动,而是一场横跨生态、民生、行政责任和巨额索赔的长期诉讼。

这起案件的黑案号为S.14/2567,红案号为S.9/2569。54名原告主要来自夜功府,从事水产养殖或当地渔业;18名被告涵盖渔业、农业、自然资源、灾害防治、内政和财政等多个部门及相关官员。正大食品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渔业厅明知允许进口黑颏罗非鱼用于研究,可能对泰国本土水生物种造成影响。2010年11月12日,相关进口许可签发后,渔业厅及其厅长却没有对研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也没有核实进口方是否依照研究目的和许可条件执行。

法院据此认定,渔业厅在当时适用的渔业法下,存在怠于履行防范和控制外来水生动物职责的情形。

这段判词的分量很重。它意味着,即使“扩散究竟由谁造成”仍未在本案中得到最终回答,主管部门也不能以源头尚有争议为由停下治理。只要黑颏罗非鱼仍未被控制到生态重新恢复平衡,渔业厅的法定职责就没有结束。

法院要求渔业厅继续实施既有行动计划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农业与合作社部监督、支持,相关工作须在案件终局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本次判决最容易被标题放大的,是“灾区”二字。

法院使用的法律表述,是“紧急灾害受灾者援助区”。其目的不是宣布当地不宜居住或不宜旅游,而是启动财政部2019年紧急灾害救助备用金机制,让受损农户和渔民能够进入核查、救助及拨款程序。

判决涉及的范围,是夜功府安帕瓦县、夜功府治县和邦坤提县内受到黑颏罗非鱼扩散损害的人群,并非自动把夜功府所有居民都认定为受灾者,也不能等同于景区关闭、全府封闭或发布旅游禁令。

时限也必须说清:法院要求内政部长考虑责成夜功府府尹推进公告,须在案件终局之日起90日内完成,而不是从9月8日宣判当天开始计算。

目前这仍是一审判决。原告方律师表示,如果30日内没有上诉,案件才会终局;一旦任何一方上诉,还要等待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原告团队已经透露,可能就判决未覆盖其他受影响府的问题提出上诉。

这也是为何黑颏罗非鱼已在多地出现,法院此次却只处理夜功府3个县:54名原告的住所或职业利益集中于夜功府,其他府的受影响者并未以直接利害关系人身份进入本案。

黑颏罗非鱼原产于非洲,可在海水、淡水和咸淡水环境中生存。2006年,泰国渔业厅下属相关委员会有条件批准一家企业从加纳进口这一鱼种,用于罗非鱼品种改良研究。2010年12月,正大食品公司进口2000尾幼鱼,送往夜功府安帕瓦县宜散地区的试验中心。

企业此后多次表示,鱼苗长途运输后大量死亡,抵达养殖场时只剩约600尾存活,余下鱼苗又持续死亡;研究最终没有启动,剩余鱼苗在抵泰16天内全部被销毁。企业称已向渔业厅提交50尾福尔马林浸泡样本,并否认自己是全国扩散的源头。

渔业厅2024年公开回应称,内部记录中没有找到接收这50尾样本的资料,企业销毁鱼苗时也没有依照条件通知部门到场核查。渔业厅当时明确表示,扩散源头尚不能下结论。

中央行政法院此次同样没有直接判定全国扩散由正大食品造成。法院确认的是另一条责任链:主管部门发出许可后,长期没有履行监督和检查职责;此后扩散出现,无论最终源头认定如何,渔业厅都有义务继续控制、清除和修复。

扩散版图仍在变化。渔业厅9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新一版划区草案显示,受影响范围拟由原来的19府76县,调整为18府85县:府级数量少了1个,县级数量却增加了9个;达叻府被新增,博他仑府和巴真府则被移出名单。

由于这仍是草案,更准确的说法是“拟调整为18府85县”,不能写成已经正式生效的新名单。

泰国政府早在2024年8月就将黑颏罗非鱼治理列为国家议程,批准2024年至2027年行动计划,总预算4.5亿泰铢,包括捕捞清除、投放适宜的本土捕食性鱼类、资源化利用、缓冲区监测、科研和生态修复等7项措施。

按照泰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今年4月公布的核查数据,渔业厅此前已累计清除超过730万公斤黑颏罗非鱼、投放超过113万尾捕食性鱼类;仅曼谷、夜功府和龙仔厝府,登记受影响的农户就超过1800人。

数字很大,问题却没有随之消失。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现有措施令多个水域的鱼群密度呈下降趋势,但这只是初步成果。

捕出了多少公斤,与生态系统是否恢复平衡,是两套不同的答案。

与行政诉讼同时推进的,还有一宗民事集团诉讼。

10名农民代表夜功府超过1000名受影响者,起诉一家私人企业及相关董事等共9名被告,诉请赔偿约24.86亿泰铢。索赔计算主要涉及2017年至2024年间的收入损失。

曼谷南民事法院曾于2025年3月4日决定按集团诉讼受理,相关当事方随后提出上诉。法院定于今年9月14日宣读上诉裁定,决定该案能否继续以集团诉讼形式推进。

这一天不会直接决定谁最终赔偿24.86亿泰铢,也不会当场把钱发给农户。法院要先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超过1000名处境相近的受影响者,能否通过一宗案件集中主张权利。只有集团诉讼资格确定后,案件才会继续进入责任、证据和赔偿范围的实体审理。

行政法院此次驳回的,是54名原告要求国家机构向利害关系企业追索生态损失的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这项请求不能直接救济54名原告的个人损害,因此他们不是该项请求的适格原告。

这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私人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更不等于另一宗24.86亿泰铢索赔已经败诉。

两起案件必须分开看:行政案追问国家机关有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民事案追问私人主体是否应向受影响者赔偿。前者已经出现一审判决,后者仍在争取集团诉讼资格。

第一,这是一场生态与生计危机,不是针对游客的人身安全预警。

判决提到的灾害救助区,核心是让受影响农户、渔民获得评估和财政援助。计划前往安帕瓦水上市场、夜功府铁路市场等地的游客,不应仅因“灾区”二字就把它理解成封城或景点停业。

第二,不要把疑似黑颏罗非鱼活体带往其他府,更不要出于放生目的投入河流、池塘或寺庙水域。

泰国已对该鱼种的饲养、放生、持有和跨区域转运设置严格限制;需要运输的死鱼,也须符合冷藏密封、冷冻或初步加工等条件。对普通游客而言,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不捕捉、不携带活体、不自行放生。

第三,发现疑似鱼群时,应将地点、时间和影像交给当地渔业办公室核查,不要自行把鱼转移到另一处水域。

外来物种治理最怕的不是少抓一尾,而是在好心放生或随意运输中,为它打开一条新的水路。

对54名原告而言,这份判决还不是终点。已经捕出的鱼可以按公斤统计,失去的养殖季、减少的本土鱼虾和被改写的水域生态,却很难用一张清单结清。

接下来有三个时间点需要继续观察:各方是否在30日内上诉;判决终局后,180日治理期限和90日救助区认定期限能否落实;9月14日,超20亿泰铢民事索赔能否以集团诉讼继续推进。

一种外来鱼进入泰国水网,用了十多年把监管漏洞、生态代价和农户损失一层层拖到法庭上。

法院已经指出谁不能再等待,剩下的问题,是这一次的判决能不能追得上仍在扩散的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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