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阁同意社保修法草案,拟扩大年长雇员参保范围

泰国内阁11月3日同意社会保险法修正草案,拟将第33条雇员参保年龄上限从60岁提高至65岁,并新增第39/1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养老金领取者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继续获得部分社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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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内阁同意社保修法草案,拟扩大年长雇员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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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内阁11月3日同意社会保险法修正草案,拟将第33条雇员参保年龄上限从60岁提高至65岁,并新增第39/1条,让符合条件的养老金领取者能够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继续获得部分社会保险保障。

据政府网站当天发布的会议官方附件,劳动部提出的草案已经过国务委员会审查及调整,内阁同时知悉配套法规的制定计划。有关条件属于修法安排,目前不能按已生效的新制度办理。

草案规定,第33条参保雇员年龄下限仍为15岁,上限拟提高至65岁,或依皇家法令规定的最高年龄。计算缴费所用最低和最高工资基数,拟至少每五年复核一次。

对已满足缴费时间要求的雇员,离职后育儿补助拟可继续领取六个月;皇家法令可进一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该安排针对育儿补助,不意味着所有社保待遇都按同一期限延续。

第39条自愿续保条件拟调整为此前按第33条累计缴费至少24个月,原为至少12个月;续保申请仍须在参保身份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草案同时设置过渡保护,避免已按旧条件申请续保者因门槛调整失去原有权利。

新增第39/1条面向第33条或39条参保结束、且有权领取老年养老金的人士。符合条件者拟可在身份结束后六个月内,按社保办公室规定申请继续参保,并保留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这一渠道的保障涉及伤害或疾病、残疾和死亡三类。拟由政府与参保人按一比二承担缴费,具体金额由部级规章规定。原提案说明,其背景包括养老金领取者希望维持医疗保障连续性的诉求。

第39条欠缴附加费也拟调整:仍按欠缴金额每月2%计算,但累计附加金额不超过应缴本金,以明确计算上限。

劳动部拟制定18项配套文件,包括一项皇家法令、八项部级规章、六项规则及三项公告,计划时限从修正法生效起算60天。这个时间节点并不是从11月3日内阁会议开始计算。

草案还涉及社保机构治理及其他待遇调整。对参保人和雇主而言,现阶段应区分内阁同意草案与法律正式生效,具体申请、缴费金额和办理程序仍待后续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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