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放宽外商规定:八项业务简化审批程序 豁免申请经营许可
泰国依据《外商经营法》放宽外资准入,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表示,新规仅针对电信、资金管理、证券质押借贷、衍生品服务、集团内部服务、局部场地租赁和石油钻井等八类业务简化重复审批,并非全面开放服务业。

泰国依据《外商经营法》放宽外资准入,部分服务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该新规一经发布便引发热议,部分观点认为,此举为外商与泰企展开竞争开后门,过度放宽了针对跨国公司的监管规则。
泰媒《Prachachat Turakij》专访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探讨泰国企业保护措施以及行业竞争格局等议题。

普蓬表示,此次出台新规,目的是简化外资经商流程,减少冗余审批程序。这是因为,部分业务受特定法律及监管机构管辖,部分业务仅为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的服务;还有一些业务服务范围有限,并不直接与泰国企业家形成竞争。
“豁免申请经营许可,并不等于完全放开外资准入。相关业务仍受法规约束和政府机构监管。”
新规涵盖八类服务业,分为三大组,具体如下:
第一组业务有专门法律与主管机构监管,无需再叠加《外商经营法》的审批环节。该组包含四项业务:
第一项,无自有通信网络的电信服务业务,归泰国国家广播电信委员会监管。截至目前,国家广播电信委员会已向525家主体核发业务许可,其中外资法人171家。即便豁免《外商经营法》审批,经营者仍必须取得国家广播电信委员会颁发的许可。
第二项,依据外汇管控法规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受泰国央行监管。央行认为,该类业务仅服务于集团内部企业,不会与泰国企业产生竞争。
第三项,依照《证券与证券交易法》以及《期货合同法》开展的证券质押借贷业务。
第四项,衍生品合约经纪、咨询或资金管理服务,且合约标的或参考指标不在2003年《衍生品法》管辖范围内。
上述第三和第四项业务均归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委员会认为,泰国企业具备充分竞争实力,正是该机构提议将这两项业务移出《外商经营法》管控清单。

第二组为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含两项业务:一是关联法人之间开展的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管理服务;二是仅为境内集团关联企业提供债务担保服务。放宽该类业务监管的主要理由是,相关服务只在企业集团内部流转,不会直接与泰国企业形成竞争。以往申请该类业务许可,334宗申请全部获批,因此保留审批环节意义不大。将其移出管控清单,可减轻企业与审批委员会的工作负担。

第三组为服务范围受限、仅面向特定群体的业务,包含两项业务。第一项,局部场地租赁业务,用于摆放金融服务电子设备或是自动售货、自助服务设备,仅为本公司员工提供便利。该业务场景多出现在拥有大型外资企业,企业划拨内部区域布设自助设备服务,并不对外向商场、公寓以及其他商业场所出租场地,本质属于员工福利,并不会参与场地租赁市场的外部竞争。
第二项,石油钻井业务。该业务对技术与资金投入要求极高,因此被移出管控清单。商业发展厅已征集能源部、泰国石油研究院、泰国国家石油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意见,各方均支持将该项业务移出管控清单。上述机构希望借此增加石油钻井服务商数量;该行业本身具备高技术、高投入属性,机构认为本次调整不会对泰国企业造成冲击。

此前有报道称,商业部放开七类业务,允许外商无需取得许可,即可经营与泰国企业直接竞争的服务业,分别是酒店、旅游、餐饮、纪念品销售、体育服务、语言学校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对此商业发展厅明确强调,该说法并不属实,上述七项业务均未纳入豁免清单。
本次出台的部门规章,并非放开所有一般性竞争性服务业,让外国投资者无需遵守相关规则即可经营。新规仅限定于列明的八类业务,并不包含网传报道中提及的普通服务业。
普蓬表示,将部分业务从《外商经营法》附件清单中移除并非新举措,也非首次实施,这是一项持续推进的工作。外商经营委员会负责开展此类审查,每年至少要对附件清单内业务开展一次评估,判断哪些业务应保留审批流程,哪些业务已有专属主管机构、可以删减重复审批环节。每一次调整都须征询相关监管机构意见。因此,本次出台新规旨在“削减重复许可审批”,而非向外资全面开放服务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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